第一条 为规范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程序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4]149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供社合〔2012〕2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武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等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开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建立市区供销社组织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组织实施、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的全程跟踪管理机制,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六条 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工作需要,确定当年支持专项资金项目,并批复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市供销社领导与部门岗位职责分工,专项资金相关工作由市供销社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由市供销社合作指导处负责落实。内部监督部门为法制审计处。
第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评审专家库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加强对入库专家能力、职业道德等前置审核工作,确保专家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与透明。
第九条 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对上年度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率进行科学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合作指导处应根据《武汉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申报、公示、验收、拨付、绩效评价等各程序进行操作,对相关工作经费严格按章使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供销社合作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