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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权力行使责任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9-28 10:24:15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四、应当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发放确认文书。
五、严格对照公布的外部流程图(办事指南表)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增设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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