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级转移支付类的专项资金项目,上级已确定资金分配最终结果的,应当根据上级文件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及时办理资金下达或资金拨付。
二、需要根据上级要求进行分解的转移支付类项目,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分解计划,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及时办理资金下达或资金拨付。
三、应当主动公开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申报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建立健全公平、公开的专项资金分配制度。
四、由企事业单位申请、主管部门依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部门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办理流程。
五、应当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六、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八、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