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类信息在拟制公文时提出拟公开信息;非公文类信息在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后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更新信息。
二、一般性信息可由信息形成的各相关处室负责人核准后直接送市社办公室公开;重要信息需经市社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经市社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
三、信息形成的各相关处室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