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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9 15:20:48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
转发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出资单位工会:
现将武汉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武工[2010]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请各单位工会9月27日前将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报至市社工会。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认真做好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武工[2010]28号
 
各区总工会,开发区、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工会,市直产业和相关委办局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
     为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认真做好今年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把夏季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班组、每个高温作业岗位和每个职工。要特别加强对非公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二、督促行政针对夏季高温的特点,按规定调整高温、露天和高空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适当减少或避开高温、高热条件下的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合理安排高温岗位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做到劳逸结合。对高温岗位,要配备必要的降温设施,通过隔热、散热、通风、喷淋等方法降低环境温度,努力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对出现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要及时向行政和上级工会反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解决。针对部分工期紧、任务重的重大工程,各级工会应加大工作力度,督促用人单位结合施工特点和具体条件,将夏季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施工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保证高温季节各项津贴和相关待遇的落实,特别要关注农民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和相关措施的落实。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凡当日气温达到37℃以上,1100至1500不安排工人从事露天作业。
     四、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优势,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夏季劳动防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是高温作业、高空作业、密闭环境作业、危险品储运等危险因素较大的企业和部位。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工会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进一步加强夏季劳动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防暑降温慰问、夏季保健宣传、安全警示教育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使职工更全面地了解暑期安全保健知识,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要注重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有效提升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农民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维护好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六、督促行政做好职工医疗保健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抓紧组织高温作业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职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积极组织好人力、物力,确保一线职工夏季保健用品和防暑降温饮品的供应;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请各区、各单位工会9月30日前将夏季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及高温季节各项津贴和相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总经济和劳动保护部。
 
                                            武汉市总工会
                                           2010年6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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